股份出资代持协议书
出资代持协议书协议编号:实际出资人(甲方):身份证号:名义出资人(乙方):身份证号:鉴于,甲方拟设立某某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某律师事务所”),甲方欲将全部【100】%出资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出资代持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资代持关系的界定1.1 为明确代持出资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出资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出资,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出资人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出资人收益。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出资人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议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律所章程项下的其他出资人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出资人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1.4 出资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二、代持出资2.1 代持出资:甲方将拟成立的某某某律师事务所,计出资金额 10万元人民币(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金为 10 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出资”。2.2 代持出资将通过执业许可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须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登记许可前对代持出资完成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出资人,仅为代持目的,在设立登记时不履行出资义务。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出资,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出资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2.5 甲方以乙方名义在办理某某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登记许可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2.6 甲方承诺待律师事务所成立后,聘任乙方为执行主任,月薪为13000 元;甲方提供的案源由乙方提供出庭法律服务,甲方须支付乙方出庭津贴(津贴计算方式:1500/件),支付时间为按月结算。乙方保证在不影响甲方案件的前提下,使用律所手续,办理自己的案件,案件提成比例乙方按照 100%计提。2.7 甲方承诺乙方受聘后,乙方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及年检注册费用均由甲方或者成立后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三、出资收益权利3.1 代持出资项下的出资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律师事务所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出资人名义在出资人行使表决权。3.3 如财务管理关系,****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出资人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四、其他出资人权利4.1 除上述出资人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出资人,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出资人权利。4.2 乙方作为名义出资人,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4.3 鉴于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且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唯一出资人,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作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某某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职责。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5.1 甲方承诺:将代持出资在执业许可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出资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甲方参加****律师事务所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5.3 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出资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出资收益,或就该出资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5.4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出资的相应处置。5.5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出资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出资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6.1 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出资的合法权益。6.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律师事务所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出资权利。6.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出资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出资。6.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出资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6.5 乙方在行使出资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6.6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出资人行使出资人权利或履行出资人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6.7 乙方应当在某某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7.1 自代设立执业许可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二】年。7.2 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持续。7.3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份。7.4 如出现甲方有但不限于利益冲突、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此协议。7.5 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出资人行使出资人权利 180 日后,将代持出资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7.6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出资。7.7 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出资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15)日】内,配合甲方办理执业许可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八、保密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九、仲裁与法律适用9.1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9.2 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其他10.1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10.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 2016 年 月【 】日签署于山东省济南。同时,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将以会议纪要(本协议附件 1)的形式确认本协议内容。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附件 1:某某某律师事务所会议纪要2016 年 月【 】日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实际出资人召开会议,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就其 2016 年月 日签署的《出资代持协议书》(协议编号:GFDCXY2011-01),决议如下:一、 对公司实际出资人 拟通过出资代持协议,将其名下 100%出资权交予代为持有,同意,将该 100%出资记载于名义股东名下。二、 作为名义股东,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需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三、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就协议中 2.6、2.7 项下的乙方的职位、报酬、福利等问题予以确认,此项确认具有同劳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订聘用协议。本次决议无其他内容。实际出资人签字或盖章:名义出资人签字或盖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