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贷支农联络员居间合同
ⅩⅩ县联社信贷支农联络员居间合同2居间合同委托人: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甲方)居间人: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委托事项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ⅩⅩ县 镇(乡) -- 片的支农联络员。第二条 乙方应当向受托片农户大力宣传甲方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办理存款、贷款、汇款、结算等业务的手续及程序,积极宣传信用村(组)建设,促进信用环境改善,提高受托片农户信用水平,使农村信用社的方针政策家喻户晓。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受托片农户的家庭情况、信用程度、还款能力等相关信息,为农户建档评级授信提供依据。第四条 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所支持的受托片农户发展生产,增收致富。本村农户因生产经营、建房、生活(婚丧嫁娶)等需要贷款时,在确保放得出去,收得回来的前提下,在甲方对该农户评定授信的贷款限额内,凡经乙方参与评定授信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乙方具有清收责任。3第五条 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管理农户贷款,做好以下事项:一、协助甲方做好贷后跟踪检查,把好受托片农户信息关,及时反馈农户家庭状况。二、努力协助清收贷款本息,积极催收不良贷款。三、做好受托片农户情况调查,帮助甲方逐户建立健全农户基本情况“经济 档案” ,为其真实性 负责。协助做好农户贷款的调查建档、评级授信、年审及贷款管理工作。第六条 乙方积极帮助甲方抓好存款组织,动员、组织受托片农户资金存入信用社。委托要求第七条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培训、学习,了解甲方的经营方针及产品。第八条 乙方应按甲方委托事项的要求,积极配合甲方委托事项范围内的工作,并按月(季)向甲方提供委托信息。第九条 乙方应积极履行受托义务,促成甲方与受托片农户建立存款、贷款合同关系,促进甲方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委托期限第十条 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为一年(签订居间合同当年,时间从公历 2011 年元月 1 日起 12 月 31 日止),期限届满由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再行签订《居间合同》。4佣金及支付第十一条 乙方已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按下列佣金支付计算标准按月统计受托片联络员收回情况,计提时凭发票列支,考核计发转入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佣金支付计算标准如下:1、乙方较好地协助甲方建立受托片农户经济档案,完善年审手续,在工作中积极宣传、参与信用村组建设,促进信用环境的改善,提高受托片农户信用意识,甲方支付乙方佣金人民币 500 元/年。 2、乙方协助甲方收回受托片农户贷款利息的,按收回贷款利息的比例计算佣金。即:受托片不良贷款比年初下降的,按收回贷款利息的 1.6%计算佣金;受托片不良贷款比年初上升的,按收回贷款利息的 1.3%计算佣金;不良贷款的上升或下降以年度决算日时点位为准。信用社办理的单位职工消费贷款、抵押类贷款、信用社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农户经营性贷款部分不计提佣金。保密条款第十二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重大业务指标、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5一、利用委托之便对农户“吃、拿、卡、要” 谋取个人私利;二、私自用“白条” 收取 农户存款、贷款和利息;三、弄虚作假建立农户档案,骗取甲方信贷资金;四、从事甲方授权事项以外的金融活动;五、以甲方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六、对甲方隐瞒授信农户、借款人在婚姻、家庭、负债、生产经营等方面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况。第十四条 乙方参与建档评定授信发放的农户贷款,形成的不良额占贷款总额 1%(含) 的, 合同自 动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对管辖的贷款仍负清收责任, 清收 责任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第十五条 如乙方不完全履行合同载明的各项相关义务,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乙方在委托期间,如违反本合同受托义务约定,造成甲方声誉损失、信贷资金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乙方有违法乱纪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甲方有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争议处理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免责申明第十八条 凡乙方私自办理的存、贷款业务,甲方一概不予认可,由此引发的纠纷由当事人个人自行承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如车船费、就餐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十条 本合同不构成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甲乙双方没有任何劳动及劳务关系。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甲方: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乙方: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住所:ⅩⅩ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住所:联系电话:6 联系电话: